裁判文书详情

乞**与北京北**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北**有限公司与乞**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10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北**有限公司偿还为其垫付的贷款期款本金一万四千五百三十元六角五分,占用期款利息一千八百五十二元。二、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北**有限公司违约金四千九百一十五元。权利人**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乞**提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效已过,经本院核实,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有限公司未提出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执行时时效未过,对时效已过问题予以认可。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应驳回北京北**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的法律文书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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