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北京北**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北**限公司与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5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北**限公司欠款六千四百六十四元一角五分并支付违约金一千九百三十九元二角四分。判决生效后,高**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高**名下银行账号余额不足,在本市辖区内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56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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