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北**有限公司与杨**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北**有限公司与杨**、邓**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4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北**有限公司五万八千五百三十五元八角六分,并支付违约金一万五千七百六十元七角六分。二、被告邓**对被告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邓**在向原告北京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五十一元,由被告杨**、邓**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查询杨*静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杨连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丰执字第040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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