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北京兵**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兵**限公司与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9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兵**限公司偿还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一万五千九百三十一元三角一分,占用期款利息五百零八元,并支付逾期款额总额百分之一日计付违约金直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由被告姜**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兵**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034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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