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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银**掖市分行与袁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掖市分行与被告袁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银*掖市分行于2015年6月9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某银*掖市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张掖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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