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中国工商**东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工商**东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对中国工商**启东支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