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工商**东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对中国工商**启东支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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