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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滨海县支行与吴**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滨海县支行诉被告吴**借记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滨海县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银行透支款4296.61元(其中:本金3178.05元,利息793.22元,滞纳金300.34元,其他费用25元,暂折算至2015年4月27日)以及延期利息即201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滨海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滨海县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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