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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银行股**南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限公司宁波北仑江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限公司宁波北仑江南支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中*限公司宁波北仑江南支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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