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中国工商银*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汝州市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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