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中国工商银*新村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湖新村支行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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