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中国邮*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曹县支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曹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