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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中国农业银**山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中国农业银*山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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