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中国工商银*东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申请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廖*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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