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中国农*限公司青岛李*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限公司青岛李*支行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中国农*限公司青岛李*支行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65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