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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2180胡*与中国工商银**路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工商*肥淮河路支行已向原告胡*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故胡*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胡月撤回对中国工商*肥淮河路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国工商*肥淮河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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