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工商*肥淮河路支行已向原告胡*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故胡*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胡月撤回对中国工商*肥淮河路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国工商*肥淮河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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