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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工商**氏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因与中国工*限公司尉*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诉至尉*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尉*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王*、中国工*限公司尉*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及其代理人朱*、邱*、中国工*限公司尉*支行委托代理人赵*、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6元退回王*990元,中国工*限公司尉*支行262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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