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因与中国工*限公司尉*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诉至尉*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尉*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王*、中国工*限公司尉*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及其代理人朱*、邱*、中国工*限公司尉*支行委托代理人赵*、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6元退回王*990元,中国工*限公司尉*支行262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