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广州东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余*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广*支行送达庭询传票,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广*支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广*支行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为304元,由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广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