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中国*德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对被告中国*常德分行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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