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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中国银行**院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毫诉被告中国银*院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毫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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