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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中国邮政**司南阳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借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中国邮*司南阳市分行、中国邮政储*市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减半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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