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中国邮*司南阳市分行、中国邮政储*市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减半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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