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中国*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双方已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原告杨*与中国邮政**司南阳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借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中国农业银**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中国农业银**支行借记卡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农业银**支行借记卡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中国农业银**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邵阳县支行与刘*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与被告中国银**山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邮政**司湘乡市支行与被上诉人彭**借记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中国银行**院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与中国建**限公司长沙新世纪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