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才与被告中国工商*澧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才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友才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临澧支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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