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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盒**有限公司与陈**,平安银行**福田支行,谢**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平安银行*福*行、谢**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自身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陈*的前述请求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审法院退回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深圳盒*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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