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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国农业银**广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中国农业银*广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原因为理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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