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中国农业银*广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原因为理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陈**与中国民生银**云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建**限公司广州**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中国建设银**高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中国建**限公司广州**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与中国农**限公司广州**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交通银行**松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工商银**支行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交通银行**福田支行与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中国农**限公司广州**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宁波银**深圳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