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珠海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泰**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及一审被告刘**、崔**、北京**有限公司、广州盛源投**材料有限公司、李**、王**、王**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15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珠**航公司申请再审称:安**公司并未提交双方存在真实贸易关系、安**公司为申请人垫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安**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珠**航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函》和《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真实有效;并依法办理了股权出质、专利权质押等担保手续。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支持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珠**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珠海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