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海市**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博**公司给付案款共计257827.61元。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博**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上**公司申请执行的257827.61元未受清偿。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博**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