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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御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3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御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932元,由上海**限公司、御嘉**限公司共同负担177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由北京**限公司负担2932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32元,由御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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