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省**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省**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滨商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5年11月6日,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尚应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182865.64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人民币119604元,执行费人民币34229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3336698.6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杭*执民字第10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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