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鄂麻城刑初字第0023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二、被告人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王**、张**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法、苏**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冯**、王*和原审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麻城刑初字第002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