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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在协助仙桃市张沟镇政府开展环境连片整治工程项目中,利用担任张沟**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张*甲所送贿赂款11500元人民币,张*某为张*甲承接工程等方面谋取了利益。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到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的证人证言;个人账户存款凭条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仙桃市张沟镇开展环境连片整治工程,时任张沟镇三同村副主任的张*某负责协调、配合施工。张*甲为了承接张沟镇三同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项目,承诺给张*某好处。后张*甲取得了该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张*某收受张*甲人民币11500元。

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出全部所得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张**、张**、刘某某的证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仙检反贪扣(2015)2号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授权委托书、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施工合同、个人账户存款凭条、领条、办案说明、证明;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11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退出全部赃款,其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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