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贪污罪,关**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关成卓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3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关成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7年6月13日起,被告人关**任潜**建委副主任,兼潜**能办主任、党总支副书记,2009年8月14日起任潜**能办党总支书记,2011年3月24日起任梅苑续建工程(潜江市城市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又名潜江市人民政府曹*公园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潜江市马昌湖水体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以下统一简称马**挥部)指挥长,2013年4月27日起任马**挥部副指挥长,负责梅苑续建工程的全面工作。

(一)贪污

2013年10月29日、11月11日,潜江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按潜江市人民政府采购办下达的计划函要求,分别组织了潜**建委办公大楼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项目(潜采二字2013068号)采购和潜**能办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项目(潜采二字2013070号)采购,经评委会评审谈判,采购人确认,武汉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公司)为上述两项目的中标企业,中标价分别为人民币14867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35236元。中标后,武**公司分别与潜**建委、潜**能办签订了《节能服务合同》。之后,关**和潜**建委科技设计科科长朱**商定,以武**公司投标报价比周边地区价格高约100000元为由,向武**公司索要100000元,武**公司同意返还100000元,并于2013年12月按朱**的要求将其中的5000元汇至马昌湖指挥部账户。当月,承接潜**能办《潜江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宣传画册工作的徐**在与关**和朱**商量宣传画册结账事宜时,商定宣传画册的制作费用为12000元,但关**要求徐**开具金额为32000元的宣传画册制作发票,徐**同意。后徐**持金额为32000元的发票在马昌湖指挥部报账员吴某甲处报销获取32000元(来源于武**公司汇至马昌湖指挥部的5000元),其中20000元交给朱**,后朱**将该20000元交给关**,关**将该20000元侵吞。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武**公司中标潜**建委和潜**能办的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项目后,关**安排其向武**公司索要100000元。2013年12月,武**公司将5000元汇至马昌湖指挥部账户后,关**采取虚列宣传画册制作费的方式,套取该5000元中的20000元予以侵吞。

2、证人徐**、沈*、吴**的证言,佐证了证人朱某甲的上述证言。

3、武**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潜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中标通知书》,《节能服务合同》等证据,证明武**公司中标潜**建委和潜**能办的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项目的事实。

4、相关记账凭证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武**公司将5000元汇至马昌湖指挥部账户的事实。

5、宣传画册广告费发票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徐*甲在马昌湖指挥部报销获取宣传画册广告费32000元的事实。

6、被告人关**对其上述贪污事实亦作了供述。

(二)受贿

1、2013年3月,被告人关**利用其担任潜**能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潜江市**有限公司副经理关*20000元,为该公司开发的香思国际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外墙保暖的节能验收上提供帮助。

2、2012年8月,被告人关**利用其担任马昌湖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之便,收受潜江市曹禺公园芦洑宝塔工程实际承建人何*5000元,为芦洑宝塔工程款的结算提供帮助。

3、2010年8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关**利用其担任潜**能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6次收受潜江市大**责任公司水岸尚品项目部副经理肖*共计23000元,为该项目部办理节能备案手续等提供帮助。

4、2012年12月,被告人关**利用其担任马昌湖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之便,收受马*10000元,为马*顺利签订《梅苑景点石刻木匾制作承揽合同》等提供帮助。

5、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关**利用其担任潜**能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潜江东升**盛世东城项目副经理刘*5000元,收受潜江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6000元,收受潜江东**有限公司吴**16000元和2000元的中百仓储购物卡,为潜江东**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东方项目和盛世东城项目的节能备案等提供帮助。

6、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被告人关**利用其担任潜**能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分别收受邱*(湖北**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和副总经理邱*乙各10000元,为推广该公司产品提供帮助。

7、2011年11月,被告人关**利用其担任马昌湖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世博湖北馆桩基工程实际承包人施*5000元,为施*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

8、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关**利用其担任潜**能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对时任潜**能办稽查科科长的余**称,其快退休了,想去东北旅游,让余**找个人赞助。随后,余**向潜江市永久新型环保砖厂法定代表人盛永久索要4000元的旅游费,盛永久同意并向神州旅行社缴纳了4000元旅游费,后关**用该款报团外出旅游。

9、2012年11月,潜江**党委书记陈*为该镇引进的潜南新城(渔洋商贸城)开发项目能顺利办理节能备案手续,找时任潜**能办主任的被告人关**帮忙,并送给关**2000元,关**表示同意帮忙后予以收受。2014年3月的一天,陈*因潜南新城开发项目的节能备案手续仍未办理到位,再次送给关**2000元,关**予以收受。

10、2011年8月左右,田*承接曹*大剧院土方回填工程。在该工程进行过程中,田*于2012年1月以感谢被告人关成卓的关照和支持为由送给关成卓2000元,关成卓予以收受后,利用其担任马昌湖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之便,为该工程的顺利施工和验收提供了帮助。

11、2012年春季的一天,湖北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为其公司承建的泰丰路56号临街面商住楼项目,请时任潜**能办主任的被告人关**对该项目予以支持和帮助,送给关**3000元的武商购物卡,关**予以收受后,为该项目顺利办理节能备案手续提供了帮助。

12、2013年9月和2014年1月,被告人关**利用其担任潜**能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汪*2000元的加油卡1张和现金5000元,为汪*承接潜**能办所属商贸企业地面附着物清场项目提供帮助。

13、2009年,徐**大学毕业后到潜**能办工作。2010年1月、8月,被告人关**利用其担任潜**能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2次收受徐**之父徐**共计4000元,为徐**获得潜**建委自收自支工作人员编制提供帮助。

14、2013年1月、8月,仙桃英**有限公司工程师潘*为该公司承建的万和国际项目能顺利办理节能备案手续等事项,先后2次送给时任潜**能办主任的被告人关成卓共计4000元,关成卓予以收受后,为该项目的节能备案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15、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关**先后利用其担任马**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的职务之便,收受武汉迪斯**有限公司总经理夏*和副总经理姚*共计12000元,为该公司承建的曹*二期亮化工程验收、结算工程款等提供了帮助。

16、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关**利用其担任马**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之便,收受潜江市浩口镇镇长朱**2000元,为浩口镇免费提供曹*公园的石头1块。

17、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关**先后利用其担任马**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的职务之便,先后3次收受曹*共计2000元的中百仓储购物卡和1000元的现金,为其承包的世博湖北馆复建工程的工程款结算、验收等提供了帮助。

18、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关**利用其担任马**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之便,先后3次收受黄*共计3000元,为其承包的世博湖北馆绿化工程的施工、验收等提供了帮助。

19、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马**挥部先后委托潜江市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曹*二期工程的世博湖北馆复建、曹*大剧院等景观亮化工程设计施工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并约定由中标单位向该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马**挥部作为上述中标项目的发包方,在中标项目的承建、施工、验收等方面对承包方均有一定制约作用。期间,潜江市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请被告人关**帮忙向中标单位催讨招标代理服务费,先后4次送给关**共计15000元,关**先后利用其担任马**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的职务之便,明知鲁*的上述请托事项,仍予以收受。

20、2012年9月,潜江市**有限公司总经理漆*某送给时任潜**建委副主任兼潜**能办主任的被告人关成卓5000元,请其对该公司农业产业化园项目予以关照,关成卓明知漆*某的请托事项,仍予以收受。后潜江**食品公司农业产业化园项目顺利在潜**建委和潜**能办办理了相关手续。

21、2009年1月至2013年1月,湖北恒**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明知潜**能办有向建筑企业推广使用节能材料的职责,先后4次请时任潜**能办主任的被告人关**帮忙推广该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属节能建材),送给关**共计8000元,关**明知宋*的上述请托事项,仍予以收受。

22、2012年7月,湖北**发公司经理张*甲请时任潜**能办主任的被告人关**对该公司阳光水岸第二期工程的节能备案等事项给予帮助,送给关**20000元,关**明知张*甲的上述请托事项,仍予以收受。

23、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关**在担任马**挥部指挥长时,通过电话问时任潜江**站党支部副书记的张**,有没有熟人可以接“10KV徐21西环线、徐**东环线11#-12#杆线路改道工程”。张**即向关**推荐潜江**有限公司技术员张*乙承接该工程,关**同意,并代表马**挥部签订了相应的合同。工程完工后,张*乙通过张**送给关**10000元表示感谢,关**予以收受。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关*、何*、肖*、马*、刘*、赵*、吴**、邱*甲、邱*乙、施*、陈*、田*、雷*、汪*、徐**、潘*、夏*、姚*、朱**、曹*、黄*、鲁*、漆雕某、宋*、张**、张**、王*的证言,分别证明了被告人关成卓受贿的上述事实。

2、潜江市**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关*通知任职的通知》和《香思国际商住楼外墙内保温工程合同书》及相关的验收材料,佐证了证人关*的证言。

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芦洑宝塔招投标材料、《潜江市城市建设工程投资拨款审批表》、湖北殷**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银行转账凭证等材料,佐证了证人何*的证言。

4、证人李**的证言,潜江市大**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潜江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表》、费用报销审批表等材料,佐证了证人肖*的证言。

5、证人郝*的证言、《梅苑景点石刻木匾制作承揽合同》及相应的关成卓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佐证了证人马*的证言。

6、证人李*乙的证言,潜江东**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的节能备案、验收材料及记账凭证等材料,佐证了证人刘*、赵*、吴**的证言。

7、邱*(湖北**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支出证明单及《潜江中南世纪城会所外墙保温工程合同书》,佐证了证人邱*甲、邱*乙的证言。

8、《世博湖北馆桩基础施工合同》,佐证了证人施*的证言。

9、潜**能办出具的《关于渔洋镇潜南新城项目情况说明》、《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及潜江市渔洋镇人民政府相关的报销凭证,佐证了证人陈*的证言。

10、《潜江市公共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及经雷*签名确认的发票复印件1张,佐证了证人雷*的证言。

11、潜江**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建材发展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改制企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资合同》,佐证了证人汪*的证言。

12、证人徐**的证言,佐证了证人徐**的证言。

1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潜江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表》及缴费通知书等材料,佐证了证人潘*的证言。

14、《潜江市梅苑西区景观灯光设计和施工合同》及相关的费用报销单,佐证了证人夏*、姚*的证言。

15、朱*乙报销吊运石头的发票复印件1份,佐证了证人朱*乙的证言。

16、世博湖北馆复建工程《协议书》,佐证了证人曹*的证言。

17、《潜江市马昌湖水体综合整治项目世博湖北馆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佐证了证人黄*的证言。

18、潜江市华康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的《招标委托合同》及记账凭证,佐证了证人鲁*的证言。

19、记账凭证、《公共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佐证了证人漆雕某的证言。

20、证人聂*的证言,湖北恒**土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宋*的任职决定》及相关的报销凭证,佐证了证人宋*的证言。

21、证人张**、徐**的证言,潜江**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潜江市**装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潜江市马昌湖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指挥部10KV线路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和银行进账单,佐证了证人张**、王*的证言。

22、证人朱**、漆*的证言证明,两人未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王**、李*等人送过礼。

23、被告人关**供述了其受贿的上述主要事实。

(三)职务侵占

2013年2月7日,马**挥部与南通建**有限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南通建**有限公司承建潜江市曹*大剧院工程。2013年11月12日,南通建**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更名为江苏中南**责任公司潜江分公司。中南**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土地补偿问题受到潜江市**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深**委会)被占地居民阻碍,无法正常施工。时任马**挥部指挥长的被告人关**为此组织中南**分公司和深**委会进行协调,商定由中南**分公司支付给深**委会15000元民调经费,用于解决深**委会居民阻碍施工问题。随后,关**和廖**商定以马**挥部的名义从深**委会套出上述民调经费中的5000元,由两人平分。上述15000元民调经费到位后,廖**按其事先与关**商定的办法,向深**委会其他工作人员谎称其中有5000元是马**挥部的民调经费。关**则安排马**挥部报账员吴**以该指挥部的名义向深**委会出具5000元民调款收据,但要求吴**不将此款在该指挥部财务做帐,廖**则安排深**委会报账员周**将该居委会的5000元民调经费转入马**挥部银行账户。尔后,关**和廖**将该5000元平分。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廖**的证言,证明其伙同被告人关**侵吞深**会民调工作经费5000元的经过。

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深**委会与马昌湖指挥部间转款5000元的经过。

3、证人阚*的证言,证明中南**分公司支付给深**委会15000元民调工作经费的经过。

4、证人周**的证言及马**挥部出具的日期为2013年4月23日的收据证明,中南**分公司支付给深**委会15000元民调工作经费后,周**按廖**的安排转给马**挥部出纳吴某甲5000元。

5、证人廖**的证言证明,在深**委会班子会议上,廖**说中南**分公司支付给深**委会的15000元中有5000元是给马昌湖指挥部的经费。

6、证人龚*的证言证明,中南**分公司支付的15000元到深**委会帐上后,廖**说其中有5000元是马昌湖指挥部的经费。

7、中南**分公司承建潜江市曹*大剧院的协议证明,中南**分公司承建潜江市曹*大剧院建设工程的事实。

8、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通知书》证明,2013年11月12日,南通建筑**潜江分公司更名为江苏中南**责任公司潜江分公司。

9、中南**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记账凭证证明,2013年4月,中南**分公司按马昌湖指挥部要求,先行代付给深**委会协调费15000元。

10、马昌湖指挥部出具的《关于请建材发展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代建财务帐的说明》证明,2012年起,马昌湖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先期一律拨入潜江市节能办301201040003006账户,由潜江市节能办代为建账管理。吴**为该指挥部报账员,经核准报账的资金转入中国农业**潜江市支行6218账户,该账户不与吴**个人收付混用,代为单位账户。

11、相关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4月27日,周**账户转5000元到吴某甲账户。2013年5月3日,吴某甲账户转4700元到刘**账户(该银行账户由廖**在保管使用)。

12、被告人关**亦对上述事实作了供述。

原判还认定,2014年3月,中**市纪委在对深河**总支书记廖**进行调查时,掌握了被告人关**伙同廖**共同实施上述职务侵占的线索,即找关**进行调查,关**对其伙同廖**共同实施上述职务侵占的事实予以否认,后在中**市纪委出示相关证据后,关**才如实供述其职务侵占的上述事实。同时交代了中**市纪委尚未掌握的其贪污20000元及受贿的事实,并退缴其部分受贿所得80000元。在侦查、审判阶段,关**对其贪污20000元及受贿的主要事实亦作了供认。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出示并质证的中**市纪委出具的《关于关成卓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两份和《关于关成卓涉嫌犯罪问题的移送函》及被告人关成卓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关**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和索要他人财物共计218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与深河**总支书记廖**相互勾结,分别利用两人的职务之便,侵吞深**委会资金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关**伙同廖**侵吞深**委会资金5000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定性不当。关**在其女儿上大学、出嫁及其母亲生病时先后分别收受徐**、徐**共计3000元的行为属双方之间正常人情往来,该3000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关**因其职务侵占犯罪线索被中**市纪委掌握后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中**市纪委尚未掌握的其贪污和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关**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均具有自首情节。关**在一审法庭上能如实供述其职务侵占罪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在案发后能退缴其部分受贿所得80000元,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依法对关**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均从轻处罚。对关**贪污犯罪所得20000元及其职务侵占犯罪所得25000元均应予以追缴,分别退赔潜**能办、深**委会,对其受贿犯罪所得21800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二、被告人关**退赔其贪污犯罪所得20000元,返还潜江市建材发展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三、被告人关**退赔其职务侵占犯罪所得25000元,返还潜江市**社区居委会;四、没收被告人关**受贿犯罪所得218000元(含已退缴的80000元),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关**上诉提出:其自愿退出全部赃款,请求二审从轻处罚。辩护人高**、王*亦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潜江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已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经二审核实,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予以确认。二审根据确认的证据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审期间,上诉人关成卓的亲属于2015年5月5日代关成卓退出赃款183000元。上述事实,有潜江市人民法院收款凭证二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0000元;多次非法收受和索要他人财物共计218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深河**总支书记廖**相互勾结,分别利用两人的职务之便,侵吞深**委会资金50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关**因其职务侵占犯罪线索被中**市纪委掌握后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中**市纪委尚未掌握的其贪污和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均具有自首情节。关**能如实供述其职务侵占罪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贪污犯罪所得20000元及其职务侵占犯罪所得25000元均应予以追缴,分别退赔潜**能办、深**委会,对其受贿犯罪所得21800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关**的家属代其退出所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全部赃款,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本院对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及《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33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关成卓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

三、上诉人关成卓退赔贪污犯罪所得20000元(已全部退赔),返还潜江市建材发展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四、上诉人关成卓退赔职务侵占犯罪所得25000元(已全部退赔),返还潜江市**社区居委会;

五、没收上诉人关成卓受贿犯罪所得218000元(已全部退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