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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前进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4)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前进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前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湖北**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前进在担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27200元,其中贿赂款人民币425000元,价值人民币2200元连体钞一套;利用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09266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受贿事实

(一)、收**公司原副经理兼陕北分公司经理康*甲210000元。

2008年6月,**公司成立,方前进调任**公司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经理,康*甲后被任命为**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装备部主任,属上下级关系。方前进任**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经理期间,对康*甲在个人职务升迁及康*甲任经理的陕北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员工管理等方面都给予了关照,方前进对康*甲2009年9月11日被任命为**公司高级专家,2010年1月25日被任命为陕北分公司(陕北分公司系**公司下属最大的分公司)经理,特别是2010年8月向乙公司党委推荐康*甲担任**公司副经理,2013年1月向乙公司党委推荐康*甲担任井下作业处处长(正处级)一职方面都给予了关心与支持。康*甲在任**公司陕北分公司经理期间,方前进对陕北分公司在办理施工准入证、改善职工生活、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陕北分公司很大的政策倾斜和支持。2010年底至2013年初,康*甲为了感谢方前进对其个人职务升迁上的关心支持以及办理施工准入证、改善职工生活、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等方面对陕北分公司的关照,康*甲以拜年、生病看望等名义,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在方前进的办公室送给方前进20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方前进的办公室送给方前进20000元;2012年5月,在方前进到陕北分公司调研期间,在西安某宾馆送给方前进40000元;2012年10月,方前进因病住院,以看望名义送给方前进30000元;2013年春节前在方前进的单位宿舍送给方前进100000元,五次共计210000元。方前进收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二)、收**公司原副总工程师贺某某30000元。

2009年春节前夕,时任**北公司经理部经理贺某某为了请方前进在自己个人评选高工时予以关照,利用与方前进同时出席乙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机会,在方前进驾驶别克凯越私家车回家的途中,在车上送给方前进30000元。方前进收下贺某某送的30000元并答应了贺某某的请托。2009年3月9日,乙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文任命贺某某为高级政工师。方前进将该款用于个人开支。

(三)、收受甲公司东北经理部经理张*甲30000元。

2011年元月,时**公司副经理张**因家中诸多变故、孩子生病无人照料,想调回甲公司机关工作。张**利用回甲公司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机会,在方前进的办公室送给方前进30000元,并向方前进提出帮忙调回甲公司机关工作的请托。方前进收下张**送的30000元并答应帮忙。2011年3月初,张**调回甲公司机关上班并担任生产运行科副科长。方前进将该款用于个人开支。

(四)、收受甲公司生产运行总监兼生产运行科长马**30000元。

时任甲**司党总支书记的马*甲为了谋求个人在解决副总师待遇上的竞争优势,2012年1月中下旬利用回甲公司轮休的机会,从自己准备的装修款中拿了30000元并提前用信封装好,在方**的办公室送给了方**。方**收款后用于个人开支。由于上级要筹建乙公司工程公司,人事调整与调动被冻结,2012年马*甲未获提拔。2013年7月,在方**的支持下,马*甲被推荐为甲公司副总师拟任人选,但因乙公司工程公司党委倾向于提拔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马*甲仍然未获提拔。2014年2月初,甲公司召开党委会讨论干部人事问题,在方**的大力支持下,马*甲于2014年2月26日被正式任命为甲公司生产运行总监(享受副总待遇)。

(五)、收受甲公司西南分公司副经理黄*甲10000元。

2013年底,时任甲公司西南分公司副经理黄*甲从重庆礁石坝工区回到乙公司,为感谢方**对其个人成长进步及工作上的支持,黄*甲拿了10000元准备到甲**汉总部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方**,但由于时间原因未能成行。考虑到时任工团办主任刘*甲和方**关系密切,而且黄*甲与刘*甲关系也较好,黄*甲将10000元交给刘*甲,委托其转交方**。刘*甲应允并在事后告知了方**,方**默许,该款由刘*甲暂时保管。2014年3月初,方**及组织纪检科科长郑*前往山东出差,方**在出差前委托刘*甲代买一辆ix35现代二手汽车。2014年3月11日,刘*甲在汉西二手车市场代买了一辆香槟色的ix35现代二手汽车,并用其储蓄卡、信用卡刷卡垫付了全部车款149000元。两天之后,方**出差回来,从其银行卡中转账75000元到刘*甲的建行储蓄卡中,支付刘*甲64000元,合计139000元,差额10000元使用黄*甲委托刘*甲转送给方**的10000元冲抵。

(六)、收受甲公司陕**公司副经理吴**10000元。

吴**曾担任乙公司销售公司财务科科长,因下属涉嫌挪用公款,吴**被降职处理。吴**托人请方前进帮忙调至**公司工作。在方前进的帮助下,吴**于2009年2月24日被调到**公司陕**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在方前进的进一步关照下,吴**于2010年1月25日被任命为陕**公司副经理一职,分管财务工作。对此,吴**心存感激。2011年11月20日至25日,方前进到陕**公司调研指导工作。在此期间,吴**送给方前进10000元,以感谢方前进在工作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等方面对自己的关照。方前进收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七)、收受甲公司西南分公司压裂四队党支部书记李*甲10000元。

2013年7月,甲公司拟在潜江向阳社区成立员工服务中心。时任陕北分公司配液队队长的李*甲想利用该机会调回潜江工作,方便照顾家庭,便请方**帮忙调到新成立的员工服务中心工作。在方**的帮助下,李*甲于2013年8月1日被调到潜江的员工服务中心工作。为了感谢方**的关照,李*甲利用到甲公司武汉总部向方**汇报工作的机会,在方**的办公室将内装10000元的礼盒送给方**。方**收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八)、收受甲公司计划科科长宋**价值2200元纪念钞一套。

2013年底的一天,甲公司计划科科长宋*甲出差回到单位,为感谢方**对其个人职务升迁的帮助以及搞好和方**的关系,考虑到方**比较喜欢收藏,决定将好友林某乙赠予的一套价值2200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套吉祥号典藏》财富珍钞送给方**。宋*甲来到方**的单位宿舍,恰逢方**不在宿舍,就找工团办主任刘**拿了方**宿舍的钥匙并将该套连体钞放到方**的宿舍。事后,宋*甲到方**的办公室告知方**,方**予以收受,并将该套连体钞收藏在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金地格林小区的家中。

(九)、收受武汉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万某某45000元。

万某某曾在乙公司四机厂工作,协解买断之后,2008年注册成立了武汉市**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石油钻采配件,万某某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培训中心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邵某某(系*某某的大**)介绍,万某某与方**认识。方**先后给材料科科长王**、陕**公司经理程某某打招呼,吩咐其关照武汉市**有限公司。在方**的关照支持下,武汉市**有限公司与**公司的业务量不断增长。2011年、2012年、2014年春节期间,万某某为感谢方**对公司在业务发展上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的名义在方**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方**5000元、10000元、30000元,合计45000元。方**收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十)、收受武**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余某某50000元。

余某某曾挂靠视**公司,主要从事广告宣传业务,在2005年方**担任乙公司宣传部部长时,因为工作关系与方**结识。2007年5月,余某某注册成立了武**公司,主要从事石油钻采配件的销售。该公司成立初期由于没有进入乙公司采购网,业务量比较少。2013年,该公司入网,方**通过甲**料科科长王**给陕**公司经理程某某、党总支书记李*乙打招呼,吩咐关照武**公司。在方**的关照支持下,本年度武**公司和甲公司陕**公司发生了总额2408000元的业务量。2013年8月,方**到陕**公司调研,时任陕**公司总支书记李*乙提议给甲方送螃蟹,方**同意并介绍余某某承接该笔螃蟹业务。余某某随后前往江苏阳澄湖阿忠蟹店洽谈购买螃蟹事宜,并以帮忙讲价的名义邀请方**的情人王*甲同往,共购买螃蟹200余份,成本120000元左右。余某某后转卖陕**公司,成交价160000余元。2013年10月,余某某为了感谢方**在业务发展上对其公司的关照支持,在王*甲的工作地乙**作公司的楼下,送给王*甲50000元。王*甲事后告知了方**,方**默许王*甲收下50000元。

二、贪污事实

(一)、用公款为情人王*甲报销其女儿马*乙升学宴开支21111元。

2012年8月17日至19日,**公司宣传部组织了《完善先进典型培养选树和宣传推广机制的实践与思考》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讨会,由**公司承办,会议地点定在汉阳天外天度假村,会议费用由时**办公室主任郑*具体经办。不久,方前进的情人王**计划给女儿马**筹办升学宴,主要邀请对象为王**的家人及马**的同学,并征求方前进的意见。方前进建议在天外天度假村筹办升学宴,并安排经理办公室主任彭某某、工团办公室主任刘**负责接待,党委办公室主任郑*负责买单。2012年9月8日至9日,马**升学宴在天外天度假村如期举办。宴会结束后,郑*向方前进汇报了马**升学宴的开支情况,并请示如何处理该笔费用,方前进答复混在前段时间单位开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讨会的会议费中一起报销。2012年9月14日,郑*起草了会议报告并报请方前进审核同意之后,将马**升学宴所产生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各种费用总计21111元与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讨会会议费一起在**公司单位财务上报销。

(二)、用公款为情人王*甲报销旅游费用12955元。

2013年9月初,方前进因工作需要计划去山东清**经理部调研,组织纪检科科长郑*也要到山东烟台参加中石化总部纪检培训。方前进决定在调研之前带情人王**及其女儿马**去青岛游玩,并安排郑*负责安排。2013年9月18日至21日,方前进携情人王**及其女儿马**在青岛海洋馆等景点游玩,总共使用公款消费了12955元。事后,郑*向方前进请示如何处理王**青岛游玩期间发生的费用,方前进安排郑*将上述个人开支的费用发票和正常发生的费用混合在一起,在甲公司单位财务上报销。

(三)、用公款报销个人购买的石质茶盘开支30000元。

2013年5月,乙公司公共事业处副处长兼江汉旅行社经理温某某为了维持其旅游业务,邀请方前进去安徽线路进行旅游景点考察。方前进接到邀请后,安排**公司副经理张**、财务科长宋**、工团办主任刘**、方前进的司机于某同去。旅游考察期间,温某某带方前进一行到歙县的砚台、石质茶盘、石雕一条街逛街购物。方前进在三味砚斋商店看中了一款大的石质茶盘,但感觉价格稍高,遂安排刘**负责讲价。最后刘**使用其中**银行储蓄卡刷*支付30000元将该款石质茶盘买下,并向方前进汇报,方前进同意。事后,刘**经方前进同意收集了相关餐饮、住宿票据在**公司单位财务上将该笔费用报销。该款石质茶盘放在方前进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金地格林小区的家中。

(四)、用公款报销个人购买的紫砂壶开支30000元。

2013年8月,鱼龙人家传人范某某到武汉广场展销紫砂壶,邀请方前进前去参观。方前进带领刘**等人应约前往。参观期间,范某某告知方前进其中有两把上等段泥紫砂壶,原价每把30000元,现在愿意以两把总共30000元的价格卖给方前进。方前进因有事要办,没有明确表态,安排刘**具体办理。刘**见方前进喜欢,于是以30000元的价格将两把紫砂壶买下,并告知方前进。方前进安排刘**将两把紫砂壶放在其单位宿舍中。事后,刘**经方前进同意收集餐饮、住宿等相关发票在甲公司单位财务上将购买紫砂壶的费用30000元报销。两把紫砂壶放在方前进单位宿舍8220房间的书桌上。

(五)、用公款报销为方前进父亲购买的空调开支8800元。

2013年夏天的一天,方前进回洪湖老家看望父母,工团办主任刘*甲陪同。到了老家后,方前进发现父母的客厅没有安装空调,时值盛夏,酷热难耐,于是提出给自己的父母买一台空调,并安排刘*甲去办理。刘*甲在洪湖的一家电器商店使用现金为方前进父母购买了一台金额为8800元的空调,并安排调试使用。事后,刘*甲向方前进汇报。2013年8月26日,刘*甲经方前进同意,收集了相关餐饮、住宿发票合计8800元,经方前进签字之后在甲公司单位财务上报销。

(六)、用公款报销个人购买的眼镜开支6400元。

2013年初,方前进感觉原来的眼镜在公共场合戴着不是很得体,本身眼睛又有点老花和散光,因此打算换一副不变色的眼镜。方前进带工团办公室主任刘*甲一起在武汉华南眼镜大市场配眼镜,在精益眼镜店配了两副眼镜,费用总计6400元,刘*甲使用现金付款。2013年2月21日,刘*甲经方前进同意收集了餐饮、住宿等相关票据,报请方前进签字后在甲公司单位财务上报销。

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方前进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投案,还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罪行,并退出赃款130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方前进犯受贿罪、贪污罪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方前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前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侵吞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方前进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方前进辩称:方前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方前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贪污数额和部分事实有异议。石质茶盘1个系用于公务接待,因为没配底坐,加上笨重,所以顺路放在家中。紫砂壶2把是用于送礼,并没有个人占有,放在单位宿舍是为了安全、方便。

被告人方前进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方前进贪污数额为109266元不正确。被告人方前进购买石质茶盘、紫砂壶以及公款为他人消费的行为定性为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贪污行为,应按违纪处理。被告人方前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方前进的亲属全部退赃,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方前进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前进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甲公**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乙公司**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公司为外闯市场、自负盈亏的单位;被告人方前进的亲属于2014年12月30日将石质茶盘1个、紫砂壶2把上交乙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乙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说明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2014年5月8日,王某甲**查委员会退出34000元。

3、乙公**委员会出具的方前进的工作表现、乙公**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方前进在**公司的工作表现。

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方前进的亲属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退出赃款312400元。

5、石质茶盘的照片、紫砂壶的照片、紫砂壶的保养和开壶方法,证明石质茶盘、紫砂壶没有使用过,被告人方前进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前进在担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27200元,其中现金人民币425000元,价值人民币2200元连体钞一套;利用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09266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受贿事实

(一)、收受康*甲210000元。

2008年6月6日,方前进任甲公司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经理。2008年8月,康*甲被任命为甲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装备部主任,属上下级关系。方前进在任职期间,对康*甲2009年9月11日被任命为甲公司高级专家,2010年1月25日被任命为陕北分公司经理,特别是2010年8月向乙公司党委推荐康*甲担任甲公司副经理,2013年1月向乙公司党委推荐康*甲担任井下作业处处长(正处级)一职方面都给予了关心与支持。康*甲在任甲公司陕北分公司经理期间,方前进对陕北分公司在办理施工准入证、改善职工生活、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陕北分公司很大的政策倾斜和支持。2010年底至2013年初,康*甲为了感谢方前进对其个人职务升迁上的关心支持以及办理施工准入证、改善职工生活、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等方面对陕北分公司的关照,以拜年、生病看望等名义,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在方前进的办公室送给方前进20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方前进的办公室送给方前进20000元;2012年5月,在方前进到陕北分公司调研期间,在西安某宾馆送给方前进40000元;2012年10月,方前进因病住院,以看望名义送给方前进30000元;2013年春节前在方前进的单位宿舍送给方前进100000元,五次共计210000元。

(二)、收受贺某某30000元。

2009年春节前夕,时任甲公司坪**公司经理部经理贺某某为了请方前进在自己个人评选高工时予以关照,利用与方前进同时出席乙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机会,在方前进驾驶私家车回家的途中,在车上送给方前进30000元。方前进收下贺某某送的30000元并答应了贺某某的请托。2009年3月9日,乙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文任命贺某某为高级政工师。

(三)、收受张*甲30000元。

2011年1月,时任塔**公司副经理张**因家中诸多变故、孩子生病无人照料,想调回甲公司机关工作。张**利用回甲公司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机会,在方前进的办公室送给方前进30000元,并向方前进提出帮忙调回甲公司机关工作的请托,方前进收下张**送的30000元并答应帮忙。2011年3月初,张**调回甲公司机关上班,并于2011年7月担任生产运行科副科长。

(四)、收受马*甲30000元。

时任甲**司党总支书记的马*甲为了谋求个人在解决副总师待遇上的竞争优势,2012年1月中下旬利用回甲公司轮休的机会,从自己准备的装修款中拿了30000元并提前用信封装好,在方**的办公室送给了方**。由于上级要筹建乙公司工程公司,人事调整与调动被冻结,2012年马*甲未获提拔。2013年7月,在方**的支持下,马*甲被推荐为甲公司副总师拟任人选,但因乙公司工程公司党委倾向于提拔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马*甲仍然未获提拔。2014年2月初,甲公司召开党委会讨论干部人事问题,在方**的大力支持下,马*甲于2014年2月26日被正式任命为甲公司生产运行总监(享受副总待遇)。

(五)、收受黄*甲10000元。

2013年底,时任甲公司西南分公司副经理黄*甲从重庆礁石坝工区回到乙公司,为感谢方**对其个人成长进步及工作上的支持,拿了10000元准备到甲**汉总部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方**,但由于时间原因未能成行。考虑到时任工团办公室主任刘*甲和方**关系密切,而且黄*甲与刘*甲关系也较好,黄*甲将10000元交给刘*甲,委托刘*甲转交方**。刘*甲应允并在事后告知了方**,方**默许,该款由刘*甲暂时保管。2014年3月初,方**及组织纪检科科长郑*前往山东出差,方**在出差前委托刘*甲代买一辆ix35现代二手汽车。2014年3月11日,刘*甲在汉西二手车市场代买了一辆香槟色的ix35现代二手汽车,并垫付了全部车款149000元。方**出差回来后,从其银行卡中转账75000元到刘*甲的建行储蓄卡中,支付刘*甲64000元,合计139000元,差额10000元使用黄*甲委托刘*甲转送给方**的10000元冲抵。

(六)、收受吴**10000元。

吴**曾担任乙公司销售公司财务科科长,因下属涉嫌挪用公款,吴**被降职处理。吴**托人请方前进帮忙调至**公司工作。在方前进的帮助下,吴**于2009年2月24日被调到**公司陕**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在方前进的进一步关照下,吴**于2010年1月25日被任命为陕**公司副经理一职,分管财务工作。对此,吴**心存感激。2011年11月20日至25日,方前进到陕**公司调研指导工作。在此期间,吴**送给方前进10000元,以感谢方前进在工作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等方面对自己的关照。

(七)、收受李*甲10000元。

2013年7月,甲公司拟在潜江向阳社区成立员工服务中心。时任陕北分公司配液队队长的李*甲想利用该机会调回潜江工作,方便照顾家庭,便请方**帮忙调到新成立的员工服务中心工作。在方**的帮助下,李*甲于2013年8月1日被调到潜江的员工服务中心工作。为了感谢方**的关照,李*甲利用到甲公司武汉总部向方**汇报工作的机会,在方**的办公室将内装10000元的礼盒送给方**。

(八)、收受宋*甲价值2200元纪念钞一套。

2013年底的一天,甲公司计划科科长宋*甲出差回到单位,为感谢方**对其个人职务升迁的帮助以及搞好和方**的关系,考虑到方**比较喜欢收藏,决定将好友林某乙赠予的一套价值2200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套吉祥号典藏》财富珍钞送给方**。宋*甲来到方**的单位宿舍,恰逢方**不在宿舍,就找工团办公室主任刘**拿了方**宿舍的钥匙,并将该套连体钞放到方**的宿舍。事后,宋*甲到方**的办公室告知方**,方**予以收受,并将该套连体钞收藏在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金地格林小区的家中。

(九)、收受武汉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万某某45000元。

万某某曾在乙公司四机厂工作,协议买断之后,2008年注册成立了武汉市**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石油钻采配件,万某某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培训中心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邵某某(系*某某的大**)介绍,万某某与方**认识。方**先后给材料科科长王**、陕**公司经理程某某打招呼,吩咐关照武汉市**有限公司。在方**的关照支持下,武汉市**有限公司与**公司的业务量不断增长。2011年、2012年、2014年春节期间,万某某为感谢方**对公司在业务发展上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的名义在方**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方**5000元、10000元、30000元,合计45000元。

(十)、收受武**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余某某50000元。

余某某曾挂靠视**公司,主要从事广告宣传业务,在2005年方**担任乙公司宣传部部长时,因为工作关系与方**结识。2007年5月,余某某注册成立了武**公司,主要从事石油钻采配件的销售。该公司成立初期由于没有进入乙公司采购网,业务量比较少。2013年,该公司入网,方**通过甲**料科科长王**给陕**公司经理程某某、党总支书记李*乙打招呼,吩咐关照武**公司。在方**的关照支持下,武**公司2013年和甲公司陕**公司发生了总额2408000元的业务量。2013年8月,方**到陕**公司调研,时任陕**公司总支书记李*乙提议给甲方送螃蟹,方**同意并介绍余某某承接该笔螃蟹业务。余某某随后前往江苏阳澄湖阿忠蟹店洽谈购买螃蟹事宜,并以帮忙讲价的名义邀请方**的情人王*甲同往,共购买螃蟹200余份,成本120000元左右。余某某后转卖陕**公司,成交价160000余元。2013年10月,余某某为了感谢方**在业务发展上对其公司的关照支持,送给王*甲50000元。王*甲事后告知了方**,方**默许。

二、贪污事实

(一)、用公款为情人王*甲报销其女儿马*乙升学宴开支21111元。

2012年8月17日至19日,**公司宣传部组织了《完善先进典型培养选树和宣传推广机制的实践与思考》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讨会,由**公司承办,会议地点定在汉阳天外天度假村,会议费用由时**办公室主任郑*具体经办。不久,方前进的情人王**计划给女儿马**筹办升学宴,主要邀请对象为王**的家人及马**的同学,并征求方前进的意见。方前进建议在天外天度假村筹办升学宴,并安排经理办公室主任彭某某、工团办公室主任刘**负责接待,党委办公室主任郑*负责买单。2012年9月8日至9日,马**升学宴在天外天度假村如期举办。宴会结束后,郑*向方前进汇报了马**升学宴的开支情况,并请示如何处理该笔费用,方前进答复混在前段时间单位开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讨会的会议费中一起报销。2012年9月14日,郑*起草了会议报告并报请方前进审核同意之后,将马**升学宴所产生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各种费用总计21111元与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讨会会议费一起在**公司单位财务上报销。

(二)、用公款为情人王*甲报销旅游费用12955元。

2013年9月初,方前进因工作需要计划去山东清**经理部调研,组织纪检科科长郑*也要到山东烟台参加中石化总部纪检培训。方前进决定在调研之前带情人王**及其女儿马**去青岛游玩,并安排郑*负责安排。2013年9月18日至21日,方前进携情人王**及其女儿马**在青岛海洋馆等景点游玩,总共使用公款消费了12955元。事后,郑*向方前进请示如何处理王**青岛游玩期间发生的费用,方前进安排郑*将上述费用的发票和正常发生的费用混合在一起,在甲公司单位财务上报销。

(三)、用公款报销个人购买的石质茶盘开支30000元。

2013年5月,乙公司公共事业处副处长兼江汉旅行社经理温某某为了维持其旅游业务,邀请方前进去安徽线路进行旅游景点考察。方前进接到邀请后,安排**公司副经理张**、财务科长宋**、工**公室主任刘**、方前进的司机于某同去。旅游考察期间,温某某带方前进一行到歙县的砚台、石质茶盘、石雕一条街逛街购物。方前进在三味砚斋商店看中了一款大的石质茶盘,但感觉价格稍高,遂安排刘**负责讲价,最后刘**使用其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4367422877000774489)刷*花费30000元将该款石质茶盘买下,并向方前进汇报,方前进同意。事后,刘**经方前进同意收集了餐饮、住宿发票在**公司财务上将该笔费用报销。该石质茶盘一直放在方前进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金地格林小区的家中。

(四)、用公款报销个人购买的紫砂壶开支30000元。

2013年8月,鱼龙人家传人范某某到武汉广场展销紫砂壶,邀请方前进前去参观,方前进带领刘**等人前往。参观期间,范某某告知方前进其中有2把上等段泥紫砂壶,原价每把30000元,现在愿意以2把总共30000元的价格卖给方前进。方前进因有事要办,没有明确表态,安排刘**具体办理。刘**见方前进喜欢,于是以30000元的价格将2把紫砂壶买下,并告知方前进。方前进安排刘**将2把紫砂壶放在其单位宿舍中。事后,刘**经方前进同意收集餐饮、住宿发票在甲公司单位财务上将购买紫砂壶的费用30000元报销。

(五)、用公款报销为方前进父母购买的空调开支8800元。

2013年夏天的一天,方前进回洪湖老家看望父母,工**公室主任刘*甲陪同。到了老家后,方前进发现父母的客厅没有安装空调,于是提出给自己的父母买一台空调,并安排刘*甲去办理。刘*甲在洪湖的一家电器商店使用现金为方前进父母购买了一台金额为8800元的空调,并安排调试使用。事后,刘*甲向方前进汇报。2013年8月26日,刘*甲经方前进同意之后,收集了8800元的餐饮、住宿发票,经方前进签字后在甲公司单位财务上报销。

(六)、用公款报销个人购买的眼镜开支6400元。

2013年初,方前进感觉自己的眼镜在公共场合戴着不是很得体,本身眼睛有老花和散光,因此打算换一副不变色的眼镜。方前进带工团办公室主任刘*甲一起在武汉华南眼镜大市场配眼镜,在精益眼镜店配了两副眼镜,费用总计6400元,刘*甲使用现金付款。2013年2月21日,刘*甲经方前进同意收集了6400元的餐饮、住宿发票,报请方前进签字后在甲公司单位财务上报销。

经审理还查明:乙公司甲公司是国有分支机构(非法人),2013年3月14日更名为甲公司。2008年6月6日,被告人方前进被任命为乙公**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经理。被告人方前进于2014年3月28日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自动投案,主动供述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已掌握的收受康*甲210000元的犯罪事实及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罪行、贪污罪行。王*甲于2014年4月10日向乙**查委员会上交50000元,2014年5月8日向乙**查委员会上交34000元。被告人方前进的亲属于2014年10月27日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退出赃款8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向乙**查委员会上交石质茶盘1个、紫砂壶2把。被告人方前进的亲属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退出赃款312400元,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退出赃款6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康**的供述、马**的供述、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人王**的证言、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人张**的证言、证人张**的证言、证人黄**的证言、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人李**的证言、证人宋**的证言、证**某某的证言、证**某某的证言、证人刘*的证言、证人王**的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人李*乙的证言、证人王**的证言、证人刘*甲的证言、证人郑*的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方前进的供述和辩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副**印件及中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副**印件及中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印件、被告人方前进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员会江*(2008)33号文件复印件、干部履历表复印件、干部任免呈报表复印件、**公司江**(2008)8号文件复印件、**公司江**(2010)2号文件复印件、**公司、**公司分公司江汉局干(2013)4号文件复印件、党委会记录复印件、**公司委员会江**(2010)27号文件复印件、**公司委员会江**(2011)2号文件复印件、**公司委员会江**(2012)3号文件复印件、**公司委员会江**(2013)7号文件复印件、江**(2011)1号文件、江**(2012)1号文件、江**(2013)1号文件、江**(2011)1号文件复印件、江**(2012)1号文件复印件、江**(2013)1号文件复印件、政工简报复印件、**公司工会试工发(2012)4号文件复印件、**公司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司企业管理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司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报账明细复印件、**公司江**(2008)10号文件复印件、**公司江**(2009)6号文件复印件、**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汉局职改办(2009)5号文件复印件、**公司江**(2011)30号文件复印件、**公司江**(2013)6号文件复印件、**公司江**(2013)10号文件复印件、**公司江**(2013)23号文件复印件、**公司委员会江**(2008)11号文件复印件、**公司委员会江**(2014)7号文件复印件、**公司委员会组织科出具的说明复印件、**公司委员会组织科江试组(2012)5号文件复印件、**公司委员会组织部江党组(2009)18号文件复印件、**公司江**(2011)31号文件复印件、**公司党委组织科通知单复印件、**公司委员会江**(2008)14号文件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借支单复印件、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工业品代储代销合同复印件、供应商寄售结算单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公司器材验收入库单复印件、**公司器材出库单复印件、应付款项审批单复印件、投标书、2013年陕北分公司供应商配件供应明细表复印件、技术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报告复印件、武汉**研究院出具的在读证明、照片、**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说明、**公司财务资产科出具的说明、**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方前进的工作表现、**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说明及违纪款收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出具的湖北省暂扣款物收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被告人方前进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方前进辩护人提供的证据1、2、3、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方前进辩护人提供的证据5,不能证明被告人方前进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前进作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方前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侵吞公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均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方前进辩称石质茶盘1个系用于公务接待,因为没配底坐,加上笨重,所以顺路放在家中。紫砂壶2把是用于送礼,并没有个人占有,放在单位宿舍是为了安全、方便。经查,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甲公司其他领导知晓被告人方前进购买石质茶盘1个、紫砂壶2把的事情,且被告人方前进一直将石质茶盘1个放在自己家中,将紫砂壶2把放在自己的宿舍内,应认定被告人方前进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方前进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前进购买石质茶盘、紫砂壶以及公款为他人消费的行为定性为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贪污行为,应按违纪处理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方前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方前进的亲属全部退赃,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方前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方前进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方前进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前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

二、对受贿犯罪所涉赃款人民币427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将贪污犯罪所涉赃款人民币49266元返还甲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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