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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贪污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潘**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潜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6日止。2015年7月14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2个表扬、三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3年、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潘**已退出全部赃款并缴纳罚没款。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潘**犯贪污罪、受贿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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