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1)芙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长中刑二终字第0171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上诉人陈*茂撤回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了解到罪犯陈**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能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奖励分1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总结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等此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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