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的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8)长中刑二初字第0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刑期自2007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2013年7月25日分别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1685号、(2013)长中刑执字第04098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共计减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28日止。

执行机关湖**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本次减刑期间主动缴纳财产刑3万元,现有奖励分143.6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前期减刑幅度过大,部分财产刑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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