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的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作出(2000)张*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湖南**民法院于2003年7月4日作出(2001)湘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8月4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2011年5月30日、2012年12月27日分别作出(2009)长中刑执字第4140号、(2011)长中刑执字第3752号、(2013)长中刑执字第0095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共计减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3日止。

执行机关湖**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吕**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有奖励分139.7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