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4)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仍需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

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