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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潘*等人犯贪污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罗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郭某某、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对上诉人罗某某犯罪的部分进行了开庭审理,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对上诉人潘*、郭某某,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罪的部分,本院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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