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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13)第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杨**、蒋运灯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洞**政局局长、洞**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175000元。具体如下:

1、2007年12月份左右,尹某某约被告人唐某某到洞口县城过境路西段加油站见面,尹某某为感谢唐某某在其承包的洞口县民政局办公楼改造工程中的关照,在唐某某的车上,送给唐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2007年12月份左右的某天,尹某某到被告人唐某某办公室,临走时将20000元放在唐某某办公室的沙发上,唐某某予以收受。

3、2008年1月左右的某天,尹某某在唐某某家门口的马路上,送给唐某某20000元钱,唐某某予以收受。

4、2008年6月,尹某某为了在其承包的福利院工程得到唐某某的关照,在唐某某车上送给唐某某10000元,唐某某予以收受。

5、2009年4月左右的某天,尹某某约唐某某去光荣院查看工程进度时,在唐某某的车上,尹某某送给唐某某20000元,唐某某予以收受。

6、2012年上半年,尹某某开车来到唐某某家,两人见面后,唐某某坐在尹某某车上,尹某某为感谢唐某某在审计局电梯业务上的关照,送给唐某某人民币30000元。

7、2012年3月份左右,尹某某开车到唐某某家门口,为感谢唐某某在审计局办公家具业务上的关照,送给唐某某人民币30000元。

8、2011年年底的某天晚上,杨某某和其儿子杨**开车到唐某某家门口,由杨**在唐某某家中送给唐某某人民币10000元。

9、2011年,在洞口县审计局人事变动过程中,审计局工作人员曾某某到唐某某办公室,请唐某某帮忙推荐其任审计局工会主席,并送给唐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0、2008年的某天,洞口县回龙婚纱摄影馆的老**某某为了争取唐某某在民政局婚照业务上对其的关照,到唐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人尹某某、曾某某、肖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任职资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予辩解。

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杨**、蒋运灯辩护提出:对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受贿的数额能认定的数额只有35000元。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请求依法宣告缓刑。起诉指控的第1、2、3、4、6、7笔事实不清,第9笔指控的事实因唐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不构成受贿,应是违纪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洞**政局局长、洞**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5000元。

一、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民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期间收受尹某某人民币7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2006年下半年,洞口县民政局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由尹某某以洞**水公司名义中标。2007年12月份左右的某天,尹某某约唐某某到洞口县城过境路西段加油站旁见面后,尹某某为感谢唐某某在工程方面的照顾,在唐某某开的车上送给唐某某人民币20000元,唐某某予以收受。

2007年12月左右的某天,尹某某到唐某某办公室商谈民政局改造装修工程款及时拨付事宜,尹某某在临走时将20000元现金送给唐某某,唐某某予以收受。

2008年3月左右,上级民政部门下达了修建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三院合一”的福利院的工程任务。2008年4月,该工程由尹某某以洞**水公司的名义中标。2008年6月,唐某某和局里其他人员一同到光荣院查看工程进度时,尹某某在唐某某车上送给其10000元现金并要唐某某关照,唐某某予以收受。

2009年4月左右的某天,尹某某约唐某某去光荣院查看工程进度时,在唐某某车上,尹某某请其帮忙对该工程予以关照并尽快支付工程款,随即,尹某某送给唐某某现金20000元,唐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唐某某供述证明:2006年10月左右,洞口县民政局办公大楼改造装修工程在县建设局统一组织进行招投标,后由洞**水公司中标,工程总造价约250万元,具体数额以合同为准。2007年12月份左右的某天,尹某某打他的电话,约他到过境西路加油站见面,见面后,尹某某讲感谢他在工程方面的照顾,将将两沓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放进他的黑色提包里就走了,后面他数了一下,是2万元钱。2007年12月左右的某天,尹某某到他办公室找他谈工程款的事情,尹某某临走时给他两沓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他对尹某某讲这是办公室要注意影响,他就将钱退给尹某某并将尹某某推出办公室,不料尹某某又返回推开办公室的门,将两沓钱扔在他办公室就走了,他赶紧将钱收了起来,后来他数了一下是2万元钱,他就收下了。

2008年3月,上级民政部门下达了修建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三院合一”的福利院工程任务。2008年4月,该工程由尹某某中标。2008年6月,他和局里其他人员一起到光荣院查看工程进度,尹某某趁旁边无人时,将一沓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放在他车上,他怕别人知道影响不好,就收下了。2009年4月左右的一天,尹某某约他到光荣院查看工程进度,开车行驶至过境路西段时,尹某某在他车上塞给他两沓钱,共2万元,并要他关照该工程,他听后就收下了。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他以洞**水公司的名义投标中了洞口县民政局办公大楼改造装修工程,工程合同总造价300万元左右。2007年12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约了唐某某在过境路西段加油站旁见面,见面后,在唐某某的车上,他跟唐某某讲感谢其在工程中的关照,并将2万元钱放进唐某某黑色的提包里面,唐某某说了几句客气话就收下了。2007年12月份左右,他到唐某某办公室与唐某某谈民政局办公大楼改造装修工程款的事,他希望尽快拿到工程款,他离开时递给唐某某2万元钱,唐某某讲在办公室影响不好,就没有接他的钱,他将2万元钱放在唐某某办公室就走了。

2008年上半年,他以洞**水公司的名义投标中了洞**政局下属的光荣院办公楼工程,在2008年5、6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唐某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到光荣院看工程进度,在光荣院门口,在唐某某坐的车上他给了唐某某1万元钱,并要唐某某多关心、多关照。2009年4、5月份左右,他约唐某某到光荣院查看进度,是唐某某开的车,在去光荣院的途中,他递给了唐某某2万元钱,并请唐某某尽快付工程款。

二、唐某某在担任审计局局长时,在洞口县审计局新办公大楼采购电脑、音响设备过程中,电器经销商杨某某为了感谢唐某某在生意上的关照,于2011年年底的某天晚上,和其儿子杨**开车到唐某某家门口,由杨**到唐某某家中送给唐某某人民币10000元,唐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明:在审计局新办公大楼采购电脑、音响设备过程中,经销商杨**为了感谢他的关照,在付完设备款后,大概在2011年年底左右,杨**到他家,送给他1万元钱。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洞口县审计局新办公楼的音响设备和部分电脑是在他爸爸杨某某的公司购买的,合同总价款大概是17万多元,该项业务做完后,大概是在2011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杨某某喊他一起去唐某某家,感谢一下唐某某。于是他就开车和他爸来到唐某某的家门口,当时他看到杨某某穿着一双棉拖鞋,他就讲他爸到人家家里鞋也不换一双。杨某某就讲那我不上去了。于是他提着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到唐某某家里,在唐某某家里聊了一下,并表达了谢意,就准备走了,后来唐某某发现水果袋里有个红包,就拿着红包来追他,他就赶紧下来开着车就走了。红包里面有多少钱他不知道,是杨某某事先准备好的,杨某某没有告诉他。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洞口县过境路西段开了一家时运电脑公司,在唐某某的关照下,他公司揽到了审计局新办公楼音响设备和电脑的业务。该单生意做完后,大概是2011年年底的一天晚上,他喊他儿子杨**一起去唐某某家,感谢一下唐某某,他儿子就开车和他一起来到唐某某家门口。当时他穿着一双棉拖鞋,他儿子就说他到人家家里鞋也不换,他就讲他就不上去了。于是他儿子就提着他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到唐某某家里,水果袋里他还放了一个红包,红包里装有1万元钱。过了一会,他儿子就从唐某某家里出来了,他就和杨**开着车回家了。他没有将水果袋里有红包的事告诉他儿子杨**。

三、2011年,在洞口县审计局人事变动过程中,审计局工作人员曾某某到被告人唐某某办公室,请唐某某帮忙推荐其任审计局工会主席,并送给唐某某人民币10000元,唐某某答应推荐,并收下了这10000元。后在唐某某的推荐下,曾某某担任了审计局的工会主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在审计局人事变动过程中,他单位的曾某某到他办公室,请他帮忙推荐曾某某当审计局工会主席,并将1万元钱递给了他,他当时答应推荐曾某某,并收受了该1万元。后来在曾某某的任命书下来后,他把曾某某叫到他办公室,将这1万元钱退给曾某某,曾某某不肯要,他便收下了。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审计局准备要推荐新的工会主席,由于她在审计局也算是资格比较老的了,她知道这个情况后,也想争取一下这个工会主席的位置,就准备找局长唐某某帮忙,她就准备了1万元钱去了唐某某的办公室,跟唐某某讲明想当工会主席,请唐某某帮忙推荐,并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钱交给了唐某某,唐某某当时收下了,答应推荐她当工会主席。在她当上工会主席后,唐某某讲要将她送的1万元钱退给她,她告诉唐某某送给你的钱,不可能要你退。唐某某见此情形,也就没说什么了,收下了该1万元钱。

四、2008年的某天,洞口县回龙婚纱摄影馆的老**某某为了争取被告人唐某某在民政局婚照业务上对其的关照,到唐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唐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7、8月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回龙婚纱摄影馆的肖老板为了争取民政局的婚照业务,到他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钱。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开始,洞口县民政局结婚照照相这项业务由他承包,在与民政局签订了合同后,大概是2008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到时任民政局局长唐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了唐某某5000元钱。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在中共洞**查委员会对其调查期间,能主动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向中共洞**查委员会缴纳违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此外,证明被告人唐某某身份及任职情况的证据有:中国**县委员会洞委干(2009)35号关于周*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洞口县**务委员会文件洞常发干(2001)4号关于唐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国**县委员会洞委干(2001)11号关于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洞常发干(2008)1号关于许**等同志的决定任职通知及唐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所收受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中共洞**委员会调查违纪事实期间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认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杨**、蒋运灯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第3、6、7笔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洞口县民政局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验收时间是2008年6月份,有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洞口县财政局(2008)38号关于民政局办公大楼装修、办公附属楼及零星工程结算的批复证明,公诉机关指控尹某某于2008年1月份在该工程结算完毕领取全部工程款后送给唐某某2万元现金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关于被告人唐某某在洞口县审计局购买电梯、家具业务中受贿的指控,从现有证据看,尹某某陈述介绍电梯商中标后自己承揽了电梯安装工程,赚了钱送给唐某某3万元,介绍家具商中标后自己从中获得家具商给他6%的好处费6万元,将其中的3万元给了唐某某。但是,案卷中没有电梯商、家具商的证人证言相印证,也没有安装电梯的书面合同及尹某某雇请安装电梯工人的证人证言相佐证,唐某某与广东电梯商、家具商未见过面,尹某某与电梯商、家具商是如何商量的,是否要中间介绍人尹某某给唐某某好处费、给多少,唐某某的供述也未能印证。因此,认定中间人尹某某为审计局的电梯、家具业务送给唐某某好处费6万元的事实没有查清、证据不足。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某某在电梯、家具业务中没有参加招投标评审,在审计局人事变更中没有提名曾某某、没有决定权,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由于唐某某案发前任审计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第1、2、4笔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证人尹某某的陈述与唐某某的供述相吻合,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时任民政局局长的唐某某办公室内没有沙发的证明和陪同唐某某一起去福利院查看工程进度的证人证言与指控证明唐某某收受尹某某财物的供述、陈述内容之间没有矛盾。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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