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甲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13)第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甲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公诉机关提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同年10月26日本案恢复审理。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甲及其辩护人贺**、证人阚某某、胡*、张**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甲在担任洞口县黄桥镇宣传统战委员分管城建工作及担任洞口县洞口镇组织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8800元。

1、2009年底,被告人唐**向承建黄桥镇泥鳅岭土地平整工程的蒲某某提出要一台车开,蒲某某提出将自己公司的一台现代牌小汽车给其开,被告人唐**认为该车大家都知道,影响不好,没有要。后*某某邀请其到长沙市看车,答应帮其支付首付款购买一台现代悦动小汽车,被告人唐**说自己没有钱付余下的按揭款而未能成交,此次从长沙市回洞口县途中送蒲某某的朋友龙*到邵阳市时,被告人唐**看到龙*的一辆东风**小汽车不错;逐向蒲某某提出是否将这辆东风日产颐达小汽车给其开,在蒲某某征询龙*并答应给龙*另购一台车后,该东风**小汽车被被告人唐**开走。大约一个月后,被告人唐**向蒲某某提出将该东风**小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蒲某某同意后,被告人唐**仅出具了一张二万元的欠条给龙*,于2010年1月13日将龙*的东风**小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被告人唐**又于2011年9月4日以6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邵**一汽大众的夏某某,经邵阳市**务有限公司转让给现车主胡*,被告人唐**至今未将龙*二万元欠款退给龙*。

2、2010年6月份,黄桥镇政府组织单位干部去北海考察,被告人唐*甲打电话问黄**关中队队长胡**是否一起去,胡**回复没有时间去。第二天,胡**来到被告人唐*甲办公室,以“赞助费”的名义给被告人唐*甲人民币10000元。

3、2010年7月份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唐**在洞口镇老*茶馆打牌输了钱,便打电话向胡**索要了人民币6000元供自己玩牌。

4、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唐*甲与人玩牌输钱以后,为了还账,便打电话向袁**借款10000元。在借钱时,袁**表示这笔钱是被告人唐*甲在镇中心小学围墙工程中所入干股产生的利润,无需返还。事后,被告人唐*甲便未向袁**返还所借的10000元钱。此前,袁**曾对被告人唐*甲提到过在黄**心小学的围墙工程中给唐*甲算一股,但被告人唐*甲在该工程中没有实际出资。

5、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中秋节前),黄桥镇基建承包商阚某某为了能承建黄桥**小学基建工程,来到被告人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6000元。之后,在被告人唐**的帮助下,阚某某于2010年10月11日成功承建了镇中心小学的综合楼基建工程。

6、2010年8月份的一个上午(中秋节前),工程承包商胡*希望能承建黄**心小学基建工程,在黄桥镇政府门口的马路上将正在散步的被告人唐*甲喊到自己的车上,并将一个装有人民币6000元的红包送给被告人唐*甲。之后,在被告人唐*甲的帮助下,胡*顺利承建了黄**心小学的1号教学楼工程。

7、201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来到镇**小学教学楼工地查看工程进度时,承建该中心小学2号教学楼工程的张*乙为了感谢唐**在自己承包该工程时所给的帮助以及在以后的生意中能得到唐的关照,送给被告人唐**人民币6000元。

8、2010年11月一天,承建黄**心小学2号教学楼工程的张*甲为了感谢唐*甲在自己承包该工程时所给的帮助以及在以后的生意中能得到唐的关照,在被告人唐*甲的办公室里送给其人民币6000元。

9、201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来到洞口兴建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系黄**小学教学楼工程的招投标代理公司)以“工作经费”为名向该所的法人代表肖*甲索要人民币5000元,归自己所有。

10、洞口县洞口镇花山村村民肖*乙为了能让唐*甲帮助自己当选村干部,在2012年春节期间来到唐*甲家中,送给被告人唐*甲人民币9800元。

11、2011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唐*甲经同事胡**介绍认识了洞口县洞口镇平清村村民唐*乙,在得知唐*乙想参选平清村村主任后,唐*甲答应为其帮忙。在平清村第一次选举中,因参选人员选票均未过半而无人当选。唐*乙便邀请被告人唐*甲在洞口镇煤站后面的一个叫第七生产队的农家乐吃饭,并在饭后,送给被告人唐*甲一个装有人民币8000元的红包。事后,在被告人唐*甲的帮助下通过重新选举,使唐*乙以高票当选为平清村村主任。

12、2011年4月的一个晚上,洞口县洞口镇青山村村民龙某某邀请被告人唐**在洞口镇“音乐大世界”歌厅唱歌,并向被告人唐**提出自己想参选青山村支部书记的想法,并送给被告人唐**一个6000元的红包请求帮忙。事后,在被告人唐**的帮助下,龙某某顺利当选为洞口**支部书记。

13、2011年9月,洞口**村支部书记刘某某病逝,高渡村村级班子成员因此而缺少一人。高渡村村民杨某某向被告人唐**表达了希望进入高渡村村级班子的想法,并通过洞口镇政府的蒲*送给了被告人唐**人民币5000元,最后在被告人唐**的推荐下,杨某某被任命为高渡村支部副书记。

被告人唐**在洞口**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时,能够主动将自己存在的犯罪事实供述清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贺**辩称:1、被告人唐**收受胡**1.6万元、袁**1万元、肖*甲5000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理由是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胡**、袁**给唐**财物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胡**与唐**平时有经济上的来往,唐**没有入干股,打牌时临时借款不是索贿,应是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接受胡**去北海考察经费和肖*甲的工作经费应是违纪行为。2、认定被告人唐**收受蒲某某财物价值65000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涉案车辆没有提取、评估,受贿数额不能确定;唐**出具欠条的2万元是债务民事行为。3、唐**向辩护人陈述没有收受阚某某、胡*、张**、张**的财物;供述收受唐*乙、龙某某现金数额多于实际收受的数额。4、被告人唐**具有自首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出生于1979年11月2日,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黄桥镇宣传委员兼幸福管区主任,分管城建工作;2011年3月至2012年10月先后任洞口镇组织委员、纪检书记,兼任城关管区主任,分管组织工作,并负责协调洞口镇沿江风光带指挥部的工作。在担任洞口县黄桥镇宣传统战委员分管城建工作及担任洞口县洞口镇组织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9年底,被告人唐**向承建黄桥镇泥鳅岭土地平整工程的蒲某某提出要一台车开,蒲某某提出将自己公司的一台现代牌小汽车给其开,唐**认为该车大家都知道,影响不好,没有要。后*某某邀请唐**到长沙市看车,答应帮其支付首付款购买一台现代悦动小汽车,唐**说自己没有钱付余下的按揭款而未能成交,此次从长沙市回洞口县途中送蒲某某的朋友龙*到邵阳市时,唐**看到龙*的一辆东风**小汽车不错;逐向蒲某某提出是否将这辆东风日产颐达小汽车给其开,在蒲某某征询龙*并答应给龙*另购一台车后,该东风**小汽车被唐**开走。大约一个月后,唐**向蒲某某提出将该东风**小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蒲某某同意,唐**向龙*出具了一张二万元的欠条,2010年1月13日将龙*的东风**小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2011年9月4日唐**以6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邵**一汽大众的夏某某,后经邵阳市**务有限公司转让给现车主胡丙。唐**至今尚欠龙*二万元车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购车款欠条证明:被告人唐*甲经蒲某某同意后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龙*所有的东风日产颐达牌小汽车,并向龙*出具了一张二万元的欠条。

2、车辆管理档案证明:龙*所有的东风日产颐达牌小汽车(发动机号:HR16437437B;车架号:LGBG12E258Y060900)于2010年1月13日过户至唐*甲名下;并于2011年9月26日从唐*甲名下过户至胡*名下。

3、存款查询通知书及存款查询单证明:2011年9月4日,夏某某通过工商银行(账号:6222081906000170690)向唐*甲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6227002960350093288)转入人民币50000元。

4、土方工程承包协议书证明:2009年12月8日,洞口县黄桥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商蒲某某签订了价值人民币68.2万元的工程承包合同。

5、职务任免通知证明:唐*甲于2009年11月12日被洞**党委任命为洞口**党委委员、宣传统战委员。

6、证人蒲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年底的一天,时任洞口县黄桥镇宣传统战委员,分管城建开发工作的被告人唐**向在黄桥镇经营房地产的开发商蒲某某提出要一辆汽车归自己使用,蒲某某将自己朋友龙*的一辆黑色颐达牌小车给唐**使用。2010年1月13日唐**征得蒲某某同意后将龙*的颐达小车过户到唐**名下,唐**给龙*出具了一张两万元的车款欠条。*某某与龙*商定,将颐达牌小车作价10万元,先由唐**付2万元办理过户手续,余款8万元由蒲某某付给龙*。因唐**没现金支付,蒲某某同意由唐**给龙*出具2万元车款欠条。后来,蒲某某给龙*买了一台小车给龙*作为补偿。此后,蒲某某向唐**提出,要他帮忙将泥鳅岭土地平整的价款提高些,并且帮忙支付镇里买土地的180万元钱,唐**答应说尽力帮忙。案发时,被告人唐**还欠龙*车款2万元。

7、证人龙*的证言证明:她陪同蒲某某、唐*甲到长沙买车未果,在返回途中唐*甲看中了她的东风日产颐达牌小车。蒲某某做她的工作要她以10万元的价格把车转让给唐*甲,唐*甲没有支付现金,向她出具了2万元欠条,余款蒲某某答应给她。她和唐*甲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来,蒲某某给她买了一辆新车作为补偿。

8、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唐**以65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东风日产颐达车卖给夏某某;车价款分两部分支付,一部分现金直接支付给唐**,还有一部分现金是夏某某通过自己工商银行(账号:6222081906000170690)的银行卡转入唐**账户的事实。

9、证人胡*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左右,自己受夏某某委托将唐*甲卖给夏某某的一台东风日产颐达轿车转手出售的事实。

10、证人胡满意的证言证明:自己曾受胡*委托将一辆唐某甲名下的东风日产颐达轿车转手出售给胡*的事实。

11、被告人唐*甲供述的供述证明:

2009年年底的一天,时任洞口县黄桥镇宣传统战委员,分管城建开发工作的被告人唐**向在黄桥镇经营房地产的开发商蒲某某提出想买一辆二手车开,蒲某某即要唐**拿蒲某某正在使用的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小轿车去用,但唐**顾虑影响不好拒绝了。一段时间后,蒲某某邀请唐**去长沙看新车,蒲某某愿为唐**付新车首付,唐**因承担不起月供车款而未购。回到邵阳时,唐**看中了蒲某某的朋友龙*所有的一辆黑色颐达牌小汽车,有七、八成新,使用了三万六千多公里里程。蒲某某就让他开走了这台车。一个月后,唐**和蒲某某到邵阳找龙*办理了过户手续,他向龙*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车款欠条。至于蒲某某和龙*如何商量的,他不知道。2011年6月,他通过邵阳一家一汽大众4S店的销售人员将该车转让给了夏某某,获得转让车款65000元。在该车辆转户过程中,蒲某某要唐**帮忙将泥鳅岭土地平整的价款提高些,并且帮忙支付镇里买土地的180万元钱,唐**答应说尽力帮忙。至案发,唐**没有偿还2万元车款。

二、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中秋节前),黄桥镇基建承包商阚某某为了能承建黄桥**小学基建工程,来到被告人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6000元。之后,在唐**的帮助下,阚某某于2010年10月11日成功承建了镇中心小学的综合楼基建工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施工合同证明:阚某某于2010年10月11日从洞口县黄桥镇人民政府承包下黄**小学综合楼(三标段)工程的事实。

2、证人阚某某的证言证明:阚某某为了能顺利承包下黄**心小学的工程建设项目,于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送给时任黄桥镇宣传统战委员、分管城建工作的唐*甲人民币6000元。之后,通过唐*甲的帮助,阚某某顺利承包下黄**心小学综合楼(三标段)工程的事实。

3、被告人唐**的供述证明:2010年8月的一天,阚某某来到被告人唐**家中,向唐**表示自己想承包黄**心小学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请唐**在此事上予以关照,临走时阚某某给了唐**一个装有6000元钱的红包。

在阚某某、张**、胡*丁人分别找了唐**,并均请求唐**在黄**心小学工程建设项目中予以关照。之后,唐**通过向镇党委积极推荐并亲自找到洞口雪峰招标拍卖公司进行协调,最终使得阚某某、张**、胡*丁人在黄**心小学工程建设项目中各中一标。

三、2010年8月份的一个上午(中秋节前),工程承包商胡*希望能承建黄**心小学基建工程,在黄桥镇政府门口的马路上将正在散步的被告人唐*甲喊到自己的车上,并将一个装有人民币6000元的红包送给唐*甲。之后,在唐*甲的帮助下,胡*顺利承建了黄**心小学的1号教学楼工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施工合同证明:胡**于2010年10月11日从洞口县黄桥镇人民政府承包下黄**小学一号教学楼(一标段)工程的事实。

2、证人胡*的证言证明:胡*为了能顺利承包下黄**心小学的工程建设项目,于2010年8月份的一天,开车来到黄桥镇政府门口,将时任黄桥镇宣传统战委员、分管城建工作的唐*甲喊上自己的车子并送给他一个装有人民币6000元的红包。之后,通过唐*甲的帮助,胡*顺利承包下黄**心小学一号教学楼(一标段)工程的事实。

3、被告人唐**的供述证明:2010年8月的一天,胡*开车来到黄桥镇镇政府门口,将唐**家喊到自己车上,向唐**表示自己想承包黄**心小学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请唐**在此事上予以关照,临走时胡*给了唐**一个装有6000元钱的红包。后来,唐**通过向镇党委积极推荐并亲自找到洞口雪峰招标拍卖公司进行协调,最终使得阚某某、张**、胡**在黄**心小学工程建设项目中各中一标。

四、201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来到镇**小学教学楼工地查看工程进度时,承建该中心小学2号教学楼工程的张*乙为了感谢唐**在自己承包该工程时所给的帮助以及在以后的生意中能得到唐的关照,送给唐**人民币6000元。

五、2010年11月一天,承建黄**心小学2号教学楼工程的张*甲为了感谢唐*甲在自己承包该工程时所给的帮助以及在以后的生意中能得到唐*甲的关照,在唐*甲的办公室里送给其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施工合同证明:张*甲(张*乙的弟弟、二人合伙经营)于2010年10月11日从洞口县黄桥镇人民政府承包下黄**小学二号教学楼(二标段)工程的事实。

2、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来到镇**小学教学楼工地查看工程进度时,承建该中心小学2号教学楼工程的张**为了感谢唐**在自己承包该工程时所给的帮助以及在以后的生意中能得到唐的关照,送给唐**人民币6000元。

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为了感谢唐*甲在他承包该工程时所给的帮助以及在以后的生意中能得到唐的关照,2010年11月一天,承建黄**心小学2号教学楼工程的张**,在唐*甲的办公室里送给其人民币6000元。

4、被告人唐**的供述证明:2010年11月的一天,唐**来到镇中心小学教学楼工地查看工程进度时,承建该中心小学2号教学楼工程的张*乙为了感谢唐**在自己承包该工程时所给的帮助以及在以后的生意中能得到关照,送给唐**人民币6000元。

2010年11月一天,承建黄**心小学2号教学楼工程的张*甲为了感谢唐**在承包该工程时所给的帮助以及在以后的生意中能得到关照,在唐**的办公室里送给其人民币6000元。后来,唐**通过向镇党委积极推荐并亲自找到洞口雪峰招标拍卖公司进行协调,最终使得阚某某、张*乙、胡**人在黄**心小学工程建设项目中各中一标。

六、洞口县洞口镇花山村村民肖*乙为了当选村干部,在2012年春节期间到唐*甲家中送给唐*甲人民币9800元,唐*甲予以收受。

七、2011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唐*甲经同事胡**介绍认识了洞口县洞口镇平清村村民唐*乙,在得知唐*乙想参选平清村村主任后,唐*甲答应为其帮忙。在平清村第一次选举中,因参选人员选票均未过半而无人当选。唐*乙便邀请唐*甲在洞口镇煤站后面的第七生产队农家乐吃饭,饭后送给唐*甲一个装有人民币8000元的红包。事后,在唐*甲的帮助下通过重新选举,唐*乙以高票当选为平清村村主任。

八、2011年4月的一个晚上,洞口县洞口镇青山村村民龙某某邀请被告人唐**在洞口镇“音乐大世界”歌厅唱歌,并向唐**提出自己想参选青山村支部书记的想法,送给唐**一个6000元的红包请求帮忙。后来,在唐**的帮助下,龙某某顺利当选为洞口**支部书记。

九、2011年9月,高渡村村民杨某某为了补选村干部请求被告人唐**帮忙,通过洞口镇政府的蒲*送给了唐**人民币5000元。此后,在唐**的推荐下,杨某某被任命为高渡村支部副书记。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肖**、唐*乙、龙某某、杨某某、胡**、蒲*、邓**等人的证言,黄**心小学教学楼、综合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国**县委员会关于唐*甲职务任免的通知及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收受蒲某某财物65000元的事实。经查,唐**受让龙*的小车过户时,蒲某某要求唐**自己支付车款2万元,唐**即时向龙*出具了2万元车款欠条,至案发时该债权债务还存在。该车原车主龙*购新车后仅使用1年4个月,唐**受让该车后又转让所得车款65000元,唐**通过蒲某某以2万元价格购买该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中的差额45000元认定为受贿数额合符小汽车损耗消费常理,该车辆未提取鉴定价值,对认定45000元的数额没有影响。辩护人贺**以该车未经提取鉴定无法计算被告人受贿数额、事实不清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收受胡*乙现金16000元。经查,证人胡*乙证明他因故不能参加黄桥镇政府组织去北海考察而赞助考察费用1万元,没有行贿的故意;唐**在洞口镇老*茶馆打牌输了钱临时要他送6000元钱急用,按当地通俗的说法理解是牌桌上借钱应急;且唐**平时与胡*乙之间有经济往来,临时借款事由客观存在,不能排除日后胡*乙主张债权或者唐**偿还的可能。因此,对该指控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以入干股的形式受收袁*甲现金10000元。经查,被告人唐**没有向袁*甲提过要在袁*甲与袁*乙共同承包的黄**心小学围墙工程中入股,合伙人袁*乙对袁*甲是否要求唐**入股及袁*甲在唐**打牌输钱后向袁*甲借款10000元事先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因此,指控唐**入干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分别收受阚某某、胡*、张**、张**等四人财物各6000元人民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唐**向洞口兴建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收取工作经费5000元是违纪行为,不能计算为受贿数额。经查,证人阚某某、胡*、张**、张**在本案侦查阶段均证明在承包黄**小学的工程项目中被告人唐**帮助过他们,唐**分别收受了他们的红包礼金6000元;且与被告人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因此,对证人阚某某、胡*、张**出庭作证陈述及证人张**于复核证据时陈述没有送给唐**财物的证言,本院不予采纳。证人肖*甲证明给唐**5000元现金是赞助给黄桥镇政府的工作经费。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在洞口**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