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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杰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作出(2005)长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文杰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患有高血压(III级)等疾病,湖**阳监狱于2007年2月5日起,先后七次决定对其予以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4月4日,该监狱作出对罪犯易文杰执行收监的决定。其被收监后,湖**阳监狱于2014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后,认为该犯暂不宜减刑,遂作出了对其不予减刑的裁定。湖**阳监狱于2014年11月17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审理期间,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关于撤回罪犯易文*减刑案件的建议书》,申请撤回对罪犯易文*提请的减刑建议。经查,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对罪犯易文*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准许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易文杰的减刑建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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