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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隆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徐**向隆**察局所交赃款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邵中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徐**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底监狱考核,罪犯徐**共获得奖励分106.3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付1万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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