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蔡琪阳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蔡**因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了(2012)新法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对蔡**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本案审理中,蔡**缴纳了一万元,尚差六万元未缴清,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蔡**向本院申请减免没收财产,经执行查明,本院(2012)新法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蔡**受贿金额为六万九千元,蔡**于2011年6月5日向中共娄底市交违纪款四十万元,且该款由市纪委于2013年5月29日上交娄底市财政。目前未能查到蔡**有银行存款及可执行的其他财产,考虑到财政已收取了蔡**的四十万元,且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适当予以减免。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在蔡某阳缴纳二万元后,剩余四万元予以免除,(2012)新法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蔡某阳没收财产的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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