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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夏*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07年12月至2012年3月任溆浦**管理局(以下简称溆**业局)局长。2013年8月6日,因犯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原审被告人夏*,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土家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10年至2012年任溆浦县**训中心(以下简称溆浦县就业培训中心)主任,现为溆浦县就业局职工。

辩护人舒*,湖南**事务所律师。

二审请求情况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夏*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杨*乙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溆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杨*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夏*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杨**不服,以2010年市局下达溆浦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任务是3500人,与企业开展联合培训符合当时的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培训中存在一些虚假现象,是企业造成的,应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湘怀检技鉴字(2013)15号司法会计鉴定书与事实有出入,2010年溆浦县就业培训专账经费1789900元大部分用于农培和相关就业工作,没有造成资金流失,不属违法截留,农培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工作是人社部门的职能,其本人不起决定作用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依法减轻免除处罚。原审被告人杨*乙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职权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及其辩护人黄**,上诉人杨*乙,原审被告人夏*及其辩护人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提交了新证据,且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3)溆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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