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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国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洞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袁**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对违法所得的人民币36200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文联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袁国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袁**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及举证情况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累计考核分124.4分。没收财产50000元已交纳。上述事实,有经开庭查明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国美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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