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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沅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黄*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21日止。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徐*、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黄健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检察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区各项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67.2分。本次减刑缴纳没收财产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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