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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怀鹤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华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20日止。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谌**、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唐*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并出具了同意减刑检察意见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20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60.8分。该犯2013年缴纳罚没款1000元,本次缴纳罚没款2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庭审笔录、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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