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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刑二终字第124号 被告人邓**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0)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5月,邓**向祁**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裁定立案再审,并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维持该院(2010)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邓**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祁**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8日向本院调阅案卷,同年12月15日归还案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在祁**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再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邓**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祁阳县人民法院(2013)祁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祁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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