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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伍**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东法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永中法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判决,撤销贪污罪定罪量刑,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2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州监狱指派董*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伍**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伍**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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