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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珠香法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珠中法刑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0日止。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黄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黄海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表扬。罪犯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55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经查,罪犯黄海狱内的月消费约300元,到2015年3月30日经济帐户余额为3595.8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其在服刑期间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而没有积极履行财产刑,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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